一、起草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5号)
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做好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申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9〕142号)
二、起草背景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20年4月14日下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5号)文件,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0号)同时废止。《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5号)文件对项目承担单位范围从企业(合作社)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渔村村级组织和海洋渔业企业,同时对海洋渔业企业资金实施的项目补助改为贷款贴息。
原《秀屿区创建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工作方案(2020-2022年)》及其附件《秀屿区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与新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为了与上级的文件衔接,修改了《秀屿区创建省级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工作方案(2020-2022年)》(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秀屿区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试行)》、《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补助对象。申请补助对象为区内海洋渔业企业(含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下同)和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
(二)项目支持范围。构建海洋渔业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海洋渔业经济管理机制、推进养殖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项目。海洋渔业企业(含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下同)和事业单位实施的种业创新发展等渔业转型升级项目。村级组织美丽渔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项目等。
(三)项目补助标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工作业务流程。一是业主申报,二是初审推荐,三是县级审批,四是项目验收,五是绩效评价。
(五)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使用,企业贷款用于企业产业发展(包括流动资金),享受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项目贷款贴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通过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到业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该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保障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六)有关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批复、建设、验收工作。二是严格项目管理,按照项目规范要求抓好项目管理,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方案要求及时实施项目。三是加大舆论宣传,广泛宣传资金补助项目建设的好政策,推进科学养殖、安全环保工作。